二、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、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。(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五號釋憲文指明違憲停止適用)(91年06月26日公布修改) 三、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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